赡养老人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吗

如题所述

问题1:根据《民法典》第26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而父母对于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材料所述,李某是刘乙和刘丙的母亲,并且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需要他人照料生活,只领取国家养老补贴。因此,李某要求刘乙、刘丙支付赡养费是合法的,有据可依。
问题2:刘乙不能以自身收入拮据、无力赡养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根据《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成年子女对需要赡养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只有在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刘乙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和调整。但是,根据材料中未提到刘乙的经济状况,因此刘乙不能凭借自身收入拮据、无力赡养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问题3:刘丙不能以自己曾赡养李某17个月为由拒绝支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尽管刘丙在过去曾经短暂地赡养李某17个月,但这并不豁免其现在的赡养责任。赡养义务是持续的,除非刘丙能证明自己有经济困难或无力支付赡养费,否则他不能以过去的赡养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问题4:关于赡养费数额的适当性,材料中并未提供具体的依据和计算方式。赡养费数额的确切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需求及生活费用等因素。可以参考当地赡养费计算标准和法院判例,在这些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讨论和协商,以确定赡养费的适当数额。由于材料未提供详细信息,无法在此给出确切的数额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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