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开具销售凭证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如题所述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1、药品经营企业的定义:药品经营也叫药品流通,指医药企业依照相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药品进行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经营活动。
2、药品经营企业分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国内习惯称之为医药公司或者中药材公司。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直接向顾客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零售单体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仅能销售非处方药品的超市以及商场的药品专柜。
零售单体药店:
零售单体药店是我国传统的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能够独立采购药品、自主经营的个体药店。单体药店的规模较小,筹建成本低,一般选在地理位置比较好的地段,以获得较高的群众基础,便于和消费者建立长期的客户关系。单体药店相对来说经营模式灵活多变,可以更快地适应消费者的需求。
零售连锁药店:
零售连锁药店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药品销售的部门,接受总部统一经营管理,所以其日常经营管理更为规范;且同企业下各门店统一供货,使得各门店能够获得更有价格优势的药品,降低运营成本;零售门店也可共享连锁品牌的社会影响力。
单体形式的零售连锁企业与一般形式的零售连锁企业的工商相关法规要求基本一致,但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上,单体形式的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相互独立,均按照零售企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而一般形式的连锁总部按照批发企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但连锁门店按照零售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是Good Supplying Practice的缩写,我国中文法定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的内涵是指在药品流通全过程中,用以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而制定的针对药品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药品的准则。
GSP的实施增强了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了药品进、存、销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有利于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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