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如题所述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
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 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3、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1)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如果作者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权主体。
(2)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权主体,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权主体。
二、著作权法不保护哪些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范围有: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有形式要件,而且要求内容也要合法,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决议等。
2.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3.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报酬加以利用,但不能损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权。
4.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包括国家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是什么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四、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类型具体解读
1、文字作品
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数字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是日常生活中数量最多、最为普遍、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作品形式,如小说、散文、论文、剧本、教科书、科学专著及其译文、统计报表、乐谱等。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文字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是要看有无创造性,如没有创造性,就不受保护,如火车时刻表、电话号码簿等,因没有独创性就不受保护。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指不借鉴任何载体形式,仅以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如即兴的讲演、授课、法庭辩论、讲故事等。作者借助于口头表达表现自己的思想内涵,没有书面文字,口述作品具备了作品的性质,虽没有书面载体,但属于作品的范畴,我国为了防止口述作品被无限制滥用,将其列入保护范围。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所要保护的是创作音乐的词曲作者的劳动成果。戏剧作品是把人的连续动作、台词、唱词、曲等编在一起,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品保护的是剧本本身。曲艺作品是以说唱为主要形式的文艺形式,曲艺作品同戏剧作品一样,保护的是曲目而不是曲艺的表演说唱。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舞蹈作品大多通过口头或形体动作来表现,因而这些独创性的动作和姿势的表演成为保护对象。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所要保护的是杂技作品中的艺术成分,如脚本、动作编排、造型等,并不包括杂技中表现的动作和技巧难度。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不仅保护绘画、雕塑等纯美术作品,而且保护实用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与建筑有关的建筑物品、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模型等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可以分别独立存在并享有著作权保护。纯粹为了实用目的而建造的建筑物不属于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摄影器材,通过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对客观事物再现于特定媒体的一种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不是简单的复制,包含作者的创作、作者的构思等智力劳动,能够突出地表现作者的思想。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需要导演将音乐、摄影、美术、布景、灯光、人物等融为一体,包含了导演的巨大创作劳动,也包含了一些其他受著作权保护的独立客体,影视作品是一系列作品的组合。与录像作品不同,在影视作品中,剧本、音乐等作品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是指为工程施工和产品生产而绘制的图样以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这类作品需要按照科学规律而不能任意绘制,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生产产品不属于著作权的范围,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的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功能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序列,或可被自动转化的符号化指令、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包括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和用户手册等。计算机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保护对象,除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外,还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保护的客体会不断变化,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著作权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性与灵活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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