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为什么不允许安乐死

如题所述

国内为什么禁止安乐死的理由如下:
1、观念层面,百善孝为先的传统观念深入国人心中,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如果家人身患绝症,纵使可能招致倾家荡产,但家属通常的选择就是举全家之力进行救治。反之,如果对身患绝症的家人实施安乐死,则会收到周围人的谴责,从此背负“不孝”的骂名。因此,传统社会中的孝观念成为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文化枷锁;
2、道德层面,医生在实施安乐死时扮演着重要角色,病人是否具备安乐死的条件,需要借助医生的专业判断。如果医生存在心理问题或者想借此达到某些非法目的,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便会演变成故意杀人。另外,一些绝症患者的家属出于获得病人家产或者不愿意照顾病人等因素,也可能会利用实施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会引起道德滑坡的风险;
3、技术层面,在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对于绝症患者是否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医生的判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而医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直接影响着医生的判断。而我国的医疗水平地域性差异很大,医生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导致医生在决定是否实施安乐死时的标准不统一,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但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而且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它就像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近日,荷兰通过一项完全允许安乐死的法案,从而成为世界上首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这意味着,今后医生只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就会免遭起诉。至此,安乐死结束了半遮半掩的状态,可以在阳光下操作了。但安乐死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仍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就连一向以立法处于前沿而著称的美国,在安乐死立法上也是保守的。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助病人死亡的医生。美国犹他州一名医生向五名老年患者开具用于“安乐死”。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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