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认证的发票税率开错了,对方当月也认证过去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x0d\x0a \x0d\x0a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 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x0d\x0a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 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 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x0d\x0a  \x0d\x0a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 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x0d\x0a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x0d\x0a \x0d\x0a问题中的情况属于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对方当月已经认证,可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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