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人才引进政策硕士介绍如下:
凡为武汉市经济建设急需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才均可申请办理引进手续:
1、具备大学计划内本科学历(有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博士、硕士或双学士学位的人员;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特级教师)的人员;
5、获市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的人员。
引进人才年龄控制在中级职称45岁以下;高级职称55岁以下;其他年龄控制在40岁以下。知名学者、专家和有特长的业务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二)至(五)项条件之一的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或符合三年分居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偶(调入方必须具备干部身份)可申请办理干部调入手续。
一、呈报材料:
1、拟引进、调入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申请报告,说明引进、调入理由。如引进、调入单位属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单位须与我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2、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及人事主管部门意见章;
3、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学历、职称、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户口,属分居人员还需在汉一方户口簿及单位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拟调入人员的商调材料审查、整理后,连同本人档案一并送本部门审核;
2、本部门对呈报材料审核后,依次送分管主任及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审核;
3、经审批同意后,由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开具调令;
4、引进、调动人员依照《干部调动须知》办理户口迁移及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