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车祸判过缓刑对子女有哪些影响

如题所述

交通事故判缓刑对子女有影响,被判缓刑也是一种刑罚,会留有案底。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不管是违法记录、还是犯罪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 父母被判刑的会影响子女的政治审查,很难进入国家单位工作,而且报考军警学校也很难。
一、酒驾对孩子政审有什么影响
酒驾属于违法行为,会予以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过,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询到的。 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 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父母被行政处罚过,一般不会对子女政审有影响的。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对于一些重要部门比如部队、公安、机要等重要岗位,父母只要出现违法犯罪记录,都可能给子女考公务员或考军校造成影响。 如果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刑事犯罪的,会留有案底,并对子女政审造成影响。
交通肇事能不能判缓刑
所谓缓刑适用的原则,就是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过程中,特别是缓刑适用过程中必须始终考虑的规则和因素,包括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法定因素。
看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
也就是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具体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肇事者在案发后是否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委托他人报案等自首情节,当然还包括是否构成立功等因素。
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首先是刑期的要求,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处缓刑。对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备加重情节的一般交通肇事,才满足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其次是实质要求,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再次,必须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严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故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酌定因素。
考虑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任大小。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只有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才可能构成,那么在具体量刑时如果危害结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负的责任不同,量刑时亦应有所区别。
考虑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对案发后没有逃跑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应该予以考虑。
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现象,案发后肇事人在慌乱中忘记报案、投案,而是主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及时抢救、治疗被害人并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效果却比自首更明显,其直接避免、防止了损失的扩大,因而必须对被告人的这一行为进行鼓励,即便抢救的行为并未能避免被害人的死亡,在量刑中必须予以考虑,而且笔者认为酌情考虑的幅度应比照自首进行。
交通肇事罪判缓刑了说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子女以后的影响很小,微乎其微。 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没有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不存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也没有那么大。如果行为人主动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一般会得到谅解,判处缓刑。既然已经被判缓刑,那么交通事故被告的子女参加考察政审之类的工作也没关系,也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会影响到子女的政治审查、晋升:
(1)父母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与子女划清界限;
(2)父母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但如果在公诉法或军事单位,要求应该更严格,父母有犯罪行为,会影响政治审判,也可能影响不同程度的晋升。孩子不是国家员工,而是企业公司的员工,那通常公司不会顾忌这些,不会有什么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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