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生产力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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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

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环境保护法也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这里所说的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不当而引起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问题。环境问题不是人类的新课题,而是古老的问题。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环境问题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因而决定了人们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对环境问题的不同认识,这种认识反映到法律形式上,形成了不同时期、不同形式和性质的环境保护法律。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环境保护法律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总结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过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古典环境法阶段

在人类发展历史的初期,“人类差不多完全受到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人类对环境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支配能力不断增强。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低。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利用某些自然资源和改变某些对人们有显著影响的环境方面。反映在法律上,表现为制定了一些零散的、个别的保护环境的法律条文。例如《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这是所见到人类最早的不准往大道上抛弃垃圾的法令。其后,秦朝沿用了这项规定,并对保护森林、水道、动植物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唐律》、《明律》和《清律》中也有许多保护环境的规定。这些都是古代中国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律规定。

在国外,古巴比伦王国于公元前18世纪制订的汉漠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对牧场、林木的保护。中古时期英国的伦敦,曾把有恶臭的集市贸易驱逐到城镇外面。公元1306年英国国会发布文告,禁示伦敦工匠和制造商在国会开会期间用煤。

以上这些古代的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法律条文,一般都夹杂在其他法律里,没有形成独立的环境保护法律。而且这些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条文,仅仅包含着保护局部环境的意思,远没有现代的环境保护概念及环境科学的理论。

(二)第二阶段——近代环境法阶段

工业革命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出现,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人口数量不断快速增长,人类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也就越来越大。这时环境问题已发展到主要是以工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为主的阶段。反映到环境保护法律上,这个时期出现了一些单项的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规。如1863年英国颁布了《碱业法》, 1876年又颁布了《河流防污法》;日本大阪府1877年颁布了《工厂管理条例》等。进入20世纪以后,这类法律逐渐增多。如法国关于大气、水的《一九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关于防治大气污染的《四十八——四○○号法》,关于水的《一九三七年五月四日法令》,关于放射性物质的《一九三七年十一月九日法令》;日本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1948年的《农药取缔法》。其他国家,如俄国、法国、奥地利等国也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

我国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曾颁布过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如1928年的《农产物检查条例》,1929年的《渔业法》,1932年的《森林法》和《狩猎法》等。在解放区内,人民政府一直很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曾颁布过一些法令和条例,如1930年的《闽西苏区山林令》,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9年的《晋察冀边区保护公私林木办法》和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等。

以上这些关于保护环境的单行法规,是被分散在行政法、民法、劳动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之中。与第一阶段相比,这些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不再是夹在其他法律里面的零星条文,而是已经出现了许多单独的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规。由这点来看,在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过程中前进了一大步,具有重大意义。但也要看到,这些单行法规还没有上升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第三阶段——现代环境法阶段

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现代大工业生产突飞猛进,生产力、科学技术急速发展,人口急剧增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向环境中排放大量废弃物,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再加上人类的大规模开发活动,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对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严重地威胁到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人类自身的健康与安全,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环境科学及环境保护事业应运而生。反映到法律上,不但大量出现了各种保护环境的单行法规,而且还出现了综合性的基本法,即所谓“环境保护基本法”。这是环境保护法发展过程中的又一新特点。如1967年日本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9年美国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3年罗马尼亚颁布了《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等。在国际环保法领域中,产生了1954年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1973年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等。在国家之间,也出现了一些地区范围的国家间合作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反映到环境保护法律上,这一时期法制建设有一个大发展。其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新中国成立至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第二阶段由1973年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第三阶段由1978年起至现在。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为迅速发展工农业生产,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建设高潮。当时,我国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工业薄弱,人口远不如现在这样多。因而,当时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对环境的破坏,而对环境的污染尚不太严重。反应在环境立法上,这一时期以防治自然环境破坏、保护生物资源及土地资源为主要目标。这一时期颁布的环境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等。

1973年我国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会议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转发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政法规,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三十二字方针,并于197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放射防护规定》;1976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978年颁布了《原粮卫生标准》等。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也标志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由此,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使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也使我国的环境立法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这阶段主要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颁布了6部环境法律和9部相关资源法律,国务院发布了29件环境法规,环保部门发布了70多件环境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多件。由此可见,在这一阶段,我国环境立法飞速发展,确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对策,在环境管理中采用的基本制度以及保护环境的各项基本要求,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

(一)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是国家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护人民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制定的,它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个定义的主要含义如下:

(1)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意志出现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任务的;

(2)环境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有关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凡不属此类的社会关系,均不是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

(3)环境保护法的产生是由于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不协调,从而影响乃至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所要保护和改善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环境,而不仅是一个或数个环境要素,更不是某种特定的自然资源。

(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

每一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立法的目的性,决定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采用何种政策措施和制度。研究法律的目的性,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环保法的目的和任务,它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直接目的,或称直接目标,是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二是最终目的,即保护人民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该点是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1.环境保护法是保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法律武器

历史经验证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同时搞好环境建设,这是一条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谁违反了这一规律,谁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兼顾环境保护。但是,并非所有的人都认识和承认这个道理,知道此道理的人也并非全能照此办理,这就需要在采取科学技术、行政、经济等措施的同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1979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国家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的颁布施行,使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化、法律化,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和公民个人,都明确了各自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法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则依法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了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要大家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就一定能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环境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一根本目的。

2.环境保护法是推动环境保护领域中法制建设的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施行,不但使我国的环境管理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法制建设的强大动力。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它明确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任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制度、工作范围和机构设置、法律责任等问题。这些都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带根本性的问题,为制定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及地方环境保护条例等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许多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条例、政令、标准等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条文制定的。如根据环境保护法我们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性文件。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环境保护法制定了许多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办法等。可见,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施行,起着推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法制建设的重大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3.环境保护法增强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高度向全国人民提出了要求,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每个公民,都要加强法制观念,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首先是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重视环境保护,摆正发展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协调前进。决不能一面生产,为人民造福;一面污染破坏环境,贻害人民。其次要带头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要依法办事。不管是谁,谁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就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广大群众应该努力学习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法知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积极参加监督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自觉地同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广泛宣传环境保护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造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新风尚。

保护环境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而是大家的事。只要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增强法制观念,以法律为武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就定会取得很大成绩,我们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就会得到协调发展。

4.环境保护法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环境是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概念,宏观来讲,环境是没有国界之分的。某一个人的行为既可造成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可造成他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特别是对一些领域面积小的国家,这个问题就显的特别突出。例如,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种类繁多、分布很广,污染物种类不一,有些污染源的污染物在环境中可以扩散到超越国界的范围。又如,有些严重影响作物生长的病虫、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疾病,可以通过人员往来、物资交流等方式,由一国传播到另一国。这样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这一现象就有可能由发生国影响到他国。这就涉及到国家之间环境权益的维护和环境保护的协作问题。

依据我国所颁布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就可以保护我国的环境权益,依法使我国领域内的环境不受来自他国的污染和破坏,这不仅维护了我国的环境权益,也维护了全球环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法。”《农药登记规定》第七条规定:“外国厂商向我国销售农药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商品不准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以上列举的一些法律和法规,我们就可依法对源于境外的,对我国境内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置。这一方面维护了我国的环境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了全球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

三、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鉴于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内容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环境保护法有其自己的特点。

(一)科学性

因为环境保护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的一些基本规律及环境要素的演变规律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因而环境保护法中包含大量的反映这些客观规律的科学技术性规范。对这些客观规律不能随意地主观加以解释,这就决定了学习、执行环境保护法必须首先学习这些客观规律,这是环境保护法的第一个特点。

(二)综合性

由于环境包括围绕在人群周围的一切自然要素和社会要素,所以保护环境涉及到整个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环境保护法所要保护的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统一的整体,因而,必须有一个将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又由于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待于各个环境要素质量的改善,因而,环境保护法又必须有一系列为保护某一个环境要素而制定的法律。此外,环境保护法具有复杂的立法基础以及保护、改善环境的需要而不得不采用多种管理手段和法律措施。因此,环境保护法必然是一个十分庞杂但又综合的体系。

(三)共同性

环境问题是世界各国人民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它产生的原因,不论任何国都大同小异。因而,解决环境问题的理论根据、途径和办法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因此,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法有共同的立法基础,共同的目的,从而也就决定了有许多共同的规定。这一切使得一些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所采用的对策、措施、手段等可为另一些国家所吸收、参考、借鉴和采用。这些共同性的存在也使得世界各国在解决本国和全球环境问题时有许多共同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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