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认定工龄的依据

如题所述

1. 自1992年起,工龄的认定遵循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年限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
2. 对于1992年之前开始工作的员工,即使未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其工作年限也被视同为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年限。
3. 员工的工龄若跨越1992年,且未曾失业,则其1992年之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间视为连续工龄。将这些时间累加,并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年限进行计算。对于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
4. 上述第三点不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年限不足15年的情况。这里的15年是完整年份,缴纳年限未满15年的员工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若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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