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

如题所述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强调了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的核心议题。首先,县级以上政府将义务教育置于优先位置,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致力于缩小城乡、区域间教育差距,实现师资、设施、质量的均衡。


第七条提到,省政府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县级政府确保义务教育资金全额用于教育。经济发达地区也积极支援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八条规定,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薄弱学校,缩小学校间的差距。同时,强调了取消学校分级制度,禁止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以保证教育机会平等。


第九条和第十条涉及教师和校长的流动机制,促进城乡、区域和校际间的交流,同时,为农村教师提供晋升和奖励政策,鼓励他们长期在农村任教。


第十一条提出,政府通过特设岗位计划和资助计划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并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优先录取等,同时提供住宿支持。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师给予特殊关怀,包括工资倾斜、住房保障和专项奖励,同时推动教育资源共享,利用远程教育提升教育质量,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作用。


扩展资料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经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学生与入学保障、学校建设与安全、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与素质教育、投入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9章65条,自2011年3 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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