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甲方迟迟不验收的,承包方如何维权

如题所述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竣工甲方迟迟不验收的,承包方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甲方拖延验收和支付工程款的,承包方可依法维权,通过提交验收报告、收集使用证据等方式证明竣工日期,并准备诉讼文件向法院起诉。
  工程竣工验收标志着承包人施工任务的完成以及发包人对该工程接管使用的开始,即工程的风险责任亦由承包人移转给了发包人。为防止甲方无故拖延验收,承包方应在工程完工后立即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则承包方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将被视为工程竣工的日期。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承包人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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