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借款,现超过两年,但借条上面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是否过了诉讼期?

2009年有一笔四万元的借款,现超过两年,有借条,但借条上面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有肩宽人签名,但是没有手印,现在是否过了诉讼期?现在是否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的话诉讼费是多少?胜诉的话,诉讼费是不是由败诉的一方缴纳?
请解释得通俗易懂一些,谢谢!

1:可以明确的是,债权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这种“诉权”的行使不受限制,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诉请;法院受理后,需要审查是否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如没有这些事由,法院将做出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其原因就在于,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债权变成没有法律强制保护力的自然之债,故,法院在确定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就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2:债权人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同样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还债。自古就有“借债还钱”的道理,只要债务人愿意偿还这笔自然之债,债权人完全可以“欣然接受”。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对自然之债可以不予偿还,并且在诉讼中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一旦债务人偿还了自然之债,事后不能以自己不知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请求向债权人返还,法院也不会支持债务人的请求。
3:如果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并且债务人以此为理由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没有机会实现自己的债权了吗?并非如此!还有转机的机会。办法如下:
①.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②.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③.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4:诉讼费按照标的额计算参考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g9emlQLuev0Y-D8xSJBmgqFp8vLfQJ0Y6QrLzsHWQjI57OhHRpPpAKtOl-ptrCLo6TOx11egG6db2e1DdH9vXK
诉讼请求可以要求对方承当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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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15
1.是否过诉讼期的问题:诉讼期间有中断的情况,中断情况一是你向借款人进行催要过此款,二是借款人是否支付过你借款利息,如果出现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诉讼期都中止,也就是说从你催要过此款时或支付利息时重新起算二年时效;另外,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法院一般都会从你催要此款时,来开始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再者,如果你提起诉讼,如借款人不提出借款超过二年诉讼期的话,法院是不主动审查二年诉讼时效的,因为毕竟他欠你钱。 这就要看你的实际情况,根据我所说的,来进行判断了。2、当然能提起诉讼,而且法院必须受理。即便超过诉讼时效,你也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是你在法律程序上的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法律实体法来审查的。3.关于诉讼费的问题,具体诉讼费你就要法院立案庭去问一下就明白了,诉讼费是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关于你这个案件,我个人认为胜诉可能性很大,不要怕,你是权利人,应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答复不知道您是否看清楚,如果满意请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3-15
不过诉讼期,不写归还日期,但要找到欠款人的住址,如找不到,到时法院传票会已无法送达,理由。要你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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