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里面有个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

行政处罚中的法规规章与上位相关法律或宪法相冲突,则依据此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的,经依法审查并确认该法规规章是违背法律立法精神的,则该法规规章是不合法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无权处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合法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存在及自己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举证,如果涉及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还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关损害以及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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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本条文中“依据不合法”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如行政处罚中的法规规章与上位相关法律或宪法相冲突,则依据此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的,经依法审查并确认该法规规章是违背法律立法精神的,则该法规规章是不合法的。追问

经审查确为不合法的法规规章,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处理?会直接撤销这条法规吗?

追答

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上报,但没有权利撤销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法规,有权机关如立法机关(人大)可以撤销。

追问

第二十七条认为一句不合法在30日内依法处理,怎么个处理法?

依据

追答

对不起,我上面的理解有误。理解第二十七条请结合《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具体解释见《行政复议法释义》http://www.tzgsj.gov.cn/baweb/show/shiju/bawebFile/130068.html。对不起,不知道我的回答能否为您解惑?

追问

有权处理是哪个部门?如何处理呢?

追答

真的很喜欢你这种追问的精神,不过我的经验是要想提高自己的水平,要经常发现问题,并想法解决问题,解决过程中有别人的帮助更好了。根据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它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备案审查也能解决问题。另外,请研读《立法法》一定会对您的疑惑解决有更深层次的帮助。具体解释见《行政复议法释义》http://www.tzgsj.gov.cn/baweb/show/shiju/bawebFile/130068.html
摘要如下:
第七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请审查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规定”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为了表述方便,以下谈到“规定”时,一般使用“规范性文件”或“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对哪些规定可以提出审查请求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定不合法的,如何提出审查申请

第二十六条【释义】 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般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经过审查后,复议机关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规范性文件是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或修改。也可以由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规范性文件是复议机关制定的,应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或修改;规范性文件是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逐级报请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或处理。
一是复议中止只是复议程序的暂时停止,在复议机关或有关机关对法律规范处理后,必须立即恢复复议程序,而行政复议终止是结束复议程序,其效力同案件审结相同;
第二十七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关于由申请人提出的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程序的规定。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当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合法时,如何审查处理程序的规定。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由规章制定、发布机关依法撤销或修改,或经复议机关逐级报请或者直接转送规章制定、发布机关撤销或修改。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由发布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修改,在行政复议的实际工作中,有可能遇到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也有可能遇到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情况,但本条中对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情况只规定了复议机关的转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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