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当政时期,苏联的特权官僚权贵阶层出现苗头

如题所述

在斯大林执政时期出现的


苏联的官僚特权阶层是在缺乏民主、高度中央集权的斯大林模式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斯大林模式虽然可分为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思想文化体制等几个方面,但其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集权于党、集权于领袖个人的这样一种党政合一的领导体制,是这个模式的核心。特权阶层制度则是斯大林模式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特权阶层制度不仅仅限于生活待遇的特权。同这个制度相联系的还有中央对领导干部的委任制、领导干部终身制、高级干部保卫制以及干部问题上的保密制等一系列保证领导干部层的特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形成的官僚特权阶层,是斯大林模式的支持者,同时斯大林模式反过来又成为这个阶层利益的维护者。到赫鲁晓夫时期,特权阶层的某些物质方面的待遇,曾受到一些限制,但领导层拥有特权的基本制度未变。勃列日涅夫时期,废除了干部轮换制,领导层的特权待遇不仅得到恢复,而且有新的扩大。特权阶层制度中的干部委任制、领导干部终身制有了新的发展。戈尔巴乔夫时期,特权阶层显露了他们贪婪的本性,利用他们的权势地位和关系,一下子变成千万、亿万富翁,成为颠覆、瓦解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力量。
  在列宁尚未去世但已不能主持工作的情况下,斯大林运用手中掌握的“无限权力”,特别是分配干部的权力,创立了官僚等级名录制(НОМЕНКЛАТУРА)。1923年11月8日,俄共(布)中央决议规定了选拔、分配领导岗位干部的任务,中央决议批准了三类官职等级名录的表格。第一号官职等级名录中大约有3500个最重要的领导职位,其中包括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各局首长,托拉斯、辛迪加的领导人,大工业企业领导人等;第二号官职等级名录,包括各部、局的副职以及其他相当职务;第三号官职等级名录,则是地方上的领导干部。到1924年年初,由中央委员会确定的领导干部总数为13163人。地方各级也规定了自己的官职等级名录,如乌拉尔州委规定本州的领导干部为1066人。不过地方领导干部只有最重要的职位才由中央委员会来确定。
  由于官职等级名录包括最重要的岗位和职务,这些职务的候选人都是由中央委员会事先审查和批准的,解除职务也要经过中央委员会的同意。官职等级名录这个专门名词推广的结果,拥有这些职位的领导干部就逐渐转化为拥有自己利益、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等特殊的社会集团(注:参见[俄]А.Н.波汉诺夫等:《20世纪俄国史》,莫斯科阿斯特出版社1996年俄文版,第244~245页。)。
  俄罗斯科学院美国和加拿大研究所原所长阿尔巴托夫在《苏联政治内幕——知情者的见证》一书中谈到了斯大林时期的特权制度。他写道:“根据这个制度的等级——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中央委员、人民委员、各局的首长等等,每一级都有自己的一套特权。战争之前,享有这种特权的人范围相当小,但特殊待遇本身是非常优厚的。”在战后配给制废除以后,“特权很快地重新开始扩大。有各种形式:几乎是免费占有别墅,有专用汽车,免费早餐,免费午餐(或者象征性地交点费),假日去休养所、疗养院的大量路费补贴,‘医疗费’(休假日月薪照发)。但是,在斯大林时期达到登峰造极地步的是所谓‘钱袋’,即领导人员的工资附加款。这个附加款可以从几百卢布(当时的货币)到几千卢布,取决于职位的高低。信封装在钱袋里秘密发给,不上税,甚至交纳党费也不包括它。例如,一个部长当时除工资外可得到两万多卢布,相当于1960年改革后2000多卢布。”(注:《苏联政治内幕——知情者的见证》,新华出版社1992年版,第310~312页。)
  这样,在斯大林时期就已形成了一种官僚特权阶层制度。这些名列官职等级名录的高级领导干部是党和经济管理的最高层,享有巨大权力和优厚待遇。这不仅仅是在物质条件困难情况下对领导干部的某种照顾。按这个钱袋制度的规模和后来的发展看,斯大林是有其深远用意的。斯大林所以创立这样一种制度,战后又实行特定工资制,实际是力图用一种“恩威并济”的办法使苏联高层领导干部团聚在自己周围,尽心竭力完成当时制定的高速度赶超任务,并忠诚地服从自己的指挥。他一方面给领导干部以各种优厚待遇,同时他个人又直接掌握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的保安机构,使得这些高级领导人都没有个人安全感,经常处于恐怖之中。斯大林用各种手段,把名列官职等级名录的高级干部置于自己严密控制之下,使他们很难利用自己的权力来谋求“私有化”财产;另一方面,在当时,共产主义意识形态,革命者的信念,也起了相当作用(注:参见《20世纪俄国史》,莫斯科阿斯特出版社1996年俄文版,第570页。)。
  但是,由于官僚特权制度本身对领导干部有巨大的腐蚀作用,还在斯大林健在时期,就已出现了不少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结党营私的现象。马林科夫在苏共十九大报告中就列举了若干这类事例。例如,在若干经济企业中,有少数工作人员“竟然企图把委托他们管理的企业变成他们自己的私人财产。”“这些领导认为:他们什么都可以干,他们可以完全无视国家和党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可以违反苏维埃的法律,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专横行动。”在一些党的组织中,有一些领导人已经堕落腐化,竟至挪用公款和盗窃国家财产等等。
  在斯大林去世之后,特别到勃列日涅夫和戈尔巴乔夫时期,官僚特权阶层摆脱了恐怖控制和得到稳定发展之后,就更加贪赃枉法,为所欲为,终于把苏共和苏联拖上了亡党亡国的道路。斯大林创立特权阶层这种制度,虽然一时达到了某种目的,但长远的严重后果,却是他始料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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