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6
1、尊重法官。法官是一个代表法律的职业,与法官的人是两个概念,我们应当尊重的不仅仅是做法官的人,更是人所作的法官,尊重的是法律。 2、避免仇视公诉人的心态,这种仇视心态是错误的。辩护律师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品质是对当事人的忠诚,如果你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结果是不利于当事人,说明你的辩护是失败的。实践中影响判决形成的因素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很多因素在起作用,而律师除了法律之外就没有任何力量可以依仗,所以让法律和事实主宰案件的一切是律师永远的努力方向。 3、当事人是最大的敌人
首先,律师是靠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来生存的,某种程度上讲,律师是商人,辩护律师也是这样。律师的职业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除了法律上的委托和经济上的利益之外,更重要的还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当事人之所以不答应全部支付律师费,重要的原因是对律师不是完全信任,或者他期待律师给他一些案件结果上的承诺。刑事案件的特点在于案件结果的不确定,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被称为“包打官司”,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而且律师的辩护工作从结果来看其主流是“屡败屡战”;其次,对法律的信仰并不意味着迷信法律,因为法律本身并不是刚性的东西。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惩罚手段,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寻找辩护律师的帮助时往往对辩护律师的作用存在夸大的期望,这种期望的夸大程度一般来讲会超过你的想象。有些律师,尤其是年轻的辩护律师经常很容易被当事人的情绪影响,以至于自我夸大自己的能力和作用,使自己的工作最终落入被动。 4、清楚法庭发言的目的。 法庭上律师发言的目的肯定是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除此外的任何目的都不是最重要的,如果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发表的言论,都是多余的。发问无非是想让被告人或者证人对法官说明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最终会支持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是为了说服法官,要告诉法官这个证据是虚假的、应当被排除的、或者证明了一个相反的事实,等等。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理由,律师不是指责办案机关的错误,而是让法官知道这个错误是什么。法庭辩论也不是为了说服公诉人,而是对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根据刚才我说过的辩论的一般规律,说服辩论对手是永远不可能的。一般来讲,自己的观点最容易被接受的方式是与对方进行交流。法庭发言的时候,律师大多数时间其实都应当面对法官,用眼神与表情来与法官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