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自动扣费怎么追回

如题所述

社保自动扣费无法直接追回,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确认扣费信息:首先,需要确认社保自动扣费的具体信息,包括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原因等;
2、联系社保机构:如果确认扣费信息有误,可以联系当地的社保机构,向他们说明情况并要求他们进行核实和处理;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联系社保机构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缴费记录、银行流水等,以便社保机构进行核实和处理;
4、等待处理结果:社保机构会对扣费信息进行核实和处理,如果确实存在错误,他们会将多缴的款项退回至您的账户。
交社保需要的资料如下: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
3、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复印件,同时签订《授权书》;
4、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还需携带:
(1)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2)本市居民的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
5、医院外来护工还需携带个人书面申请。
综上所述,社保缴纳所需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和照片。这些材料是办理社保业务的基本要求,确保了业务的顺利进行。在办理社保业务前,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和办理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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