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案件已受理不能等同于是立案了。案件受理是整个案件办理过程的第一步,只有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能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案件受理过程: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衍生问题:
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如何投诉?
如果案件是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却不予受理,那么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诉讼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以解决纠纷。但法院往往以种种理由,口头拒绝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原告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递交到人民法院,法院对案件决定不予受理时,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能受理并要求当事人取回起诉材料,而并不依法发给原告不予受理裁定书,使得原告无依法上诉的证据,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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