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内,车辆通道是不可以划分车位的。但可以在不影响通行和消防的前提下,在边上划出车位给住户。住户应该缴纳相应的使用费。
很多人贷款几十万,好不容易买了房,却买不起车位了,一个车位少则10万,多则几十万,比车子价格还高,还不能贷款,所以有房的已经不能算壕了,有房又有车位的才是真壕啊!
没车位也就算了,那就停小区吧,可问题又来了,在小区停车要收停车费,收费标准每个物业各执一词,谁说谁有理,那到底房地产开放商有权出售小区地面车位吗?
现在终于有答案了!
最高法院裁定:
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开放商不能以各种理由和原因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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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一个小区有两种车位,一种是规划内的,归开发商;一种是规划外的,没有标识的,属于共有车位,归全体业主。
值得注意的是,小区内的露天车位,也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因为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业主买下!而非开发商出的钱!所以业主有权无偿使用!
一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也分不清哪些属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
今天秘书君就带大家捋一捋:
1、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物权法》,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或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3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2、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和地上敞开式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未公摊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但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同时具有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许可证的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部分地下车库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此种车库,一般情况下是地面非露天车库和地下车库,开发商能够取得房产证的,可以转让。
4、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但谁建设谁收益。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 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对于大家关心的物业收取地上停车位费用的问题,其实关于地面停车位管理(服务)费用也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停车服务费(业主给物业公司的佣金);
第二部分:车位维修养护费(物业公司的成本);
第三部分:收益。
第一部分:停车服务费,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协商处理。也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别制定指导价。
第二部分:车位维修养护费。车位日常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
第三部分:收益。因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并不是每一位业主都有车位,有车的业主使用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位应该是有偿的,这也符合公平原则。除非业主大会同意有车的业主无偿使用停车位。至于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可以代收,代经营,这部分收益在弥补车位维修养护费用之外还有剩余的,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以上三部分内容,最好在《停车服务协议》中分别单独体现,尤其是停车服务费与停车收益要分别约定。
开发商不想浪费每一个角落,只要有空间,就能把它变成“钱”。好的物业让人住的安心放心,不好的物业让人停个车都各种费劲,生活质量上来了,精神文明也要做到位。
开发商和物业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购房权益、以及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不要等到问题出现了,互相开始扯皮推诿,诚信经商,文明做事,相互理解,我们生活的环境才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