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函证是指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已自检计单位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已自检计单位的银行存款的真实、合法、完整。
函证是证实
资产负债表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另一重要程序。通过向往来银行的函证,注册会计师不仅可以了解企已自检行存款是否存在,还可以了解企业欠已自检债务.并有助于发现企业未登记的银行借款和未披露的
或有负债。
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向被审计单位在本年度内存过款(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所有银行发函,其中包括企业存款账户已结清的银行。因为有可能存款账户虽已结清,但仍有银行借款或其他负债存在。
同时,虽然注册会计师已直接从某一银行取得了银行对账单和所有已付支票,但仍应向这一银行进行函证。
银行函证作为审计活动的基础性程序,对于证实货币资金情况,了解企业收入真实状态发挥着关键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
财务报表整体的公信度,是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
银行存款函证的步骤和方法:
步骤:由会计师事务所写
询证函向被审计单位的
开户行对银行存款函证,交由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后,又由会计师事务所交到该开户行,银行寄回的对账单也应由银行直接寄回会计师事务所。
方法:
1、在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实际存在的银行存款余额、借款余额”以及“抵押、质押已自检情况” 。
2、对
零余额账户、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实施函证,以防止被审计单位隐瞒已自检款或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