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分别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兵役登记: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但是每年兵役登记时间:1月1日 至 6月30日。

应征报名:就是你准备要去当兵,报个名。应征报名时间:4月10日 至 8月5日。

因为现在国家实行的是登记不一定当兵,但是当兵一定要登记。所有会有应征报名信息的登记。还有国家虽然规定了每个公民满18岁都有义务参军,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可能去的。

1、兵役登记: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应征的,也可进行登记报名。

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有参军意向的可直接参加网上应征报名(男兵、女兵)。

2、应征报名(男兵):

征集对象范围:初中毕业的,年龄为18至20周岁; 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年龄为17至21周岁; 大专、本科在校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  大专毕业生,年龄为17至23周岁; 本科毕业、研究生毕业及在校生,年龄为17至24周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9-18

我相信像我们中国的男人,不会有一个从军梦,所谓是一人当兵全家光荣。而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使我们不能从军,但是我们中华男儿的这颗心,是没有什么能代替的。我们国家刚刚出台政策,要求适龄男青年必须依法履行兵役登记的义务。这就与我们应征报名很相似,难道他们说的是相同的意思吗?今天小编就分别为大家解释一下。首先兵役登记,它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是我们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按照法律要求我们要进行兵役登记,无论我们是否从军,都要进行兵役登记。若无心参军只是在填写的最后一项选择缓期入伍。这更像是我们每一位男性公民必做的义务,没有讨价还价之理。当国家真正面临危难时,我们每一位男子都是“军人”,都应该有为国牺牲的一种理念和勇气。在我们到达年龄时,须在当地相关军体部了解详细的情况后进行填报。若拒绝填报者,会受到相应的惩罚。首先你无法考取公务员、无法坐飞机以及高档的列车等一些生活中的事情。对我们的影响还是非常之大。而应证报名,就是我们所谓的当兵。使我们到达相应的年龄自愿去申请参军,一般对我们的要求较高,要进行不同程度的体检才可以进入军队。我们可以从大学入伍,也可以选择在城镇内入伍。可以享受到国家的优待政策,如果你是大学生还可以申请在军队内深造。其实无论是应征报名还是兵役登记,都是我们国家对于青少年兵役的一种政策。我觉得这是一种好的现象,我们并没有理由去拒绝。如果我没有条件应该在人生中去体验一次军队的过程,如果没条件也应该及时的响应国家的号召。做一名合格的中国男青年。

第2个回答  2018-01-12

兵役登记: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应征的,也可进行登记报名。

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有参军意向的可直接参加网上应征报名。

每年兵役登记时间:1月10日至6月30日。

应征报名时间:1月10日至8月5日。

应征报名:入伍就是当兵,有义务兵和士官两种,后者仅限部队士官岗位需要专业的统招全日制大学毕业生。

应征报名(男兵)招收对象:

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7至22周岁。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7至24周岁;  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

应征报名(女兵)征集对象: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22周岁。

应征报名提示:男兵报名前须完成兵役登记 。

登记不一定当兵,但是当兵一定要登记。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外科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特勤人员:
    坦克乘员162—178cm。
    潜水员168—185cm。
    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
    空降兵168cm以上。
    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
    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
    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
    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
    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第二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四条,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色觉异常,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 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反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L(400~550万/mm&sup3;)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sup3;)

    白细胞总数 4.0~10.0×10/L(4000~10000/mm&sup3;)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L(10~30万/mm&sup3;)

    第四十一条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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