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地震灾害的对策

如题所述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使城市规模日渐扩大,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的现代化都市遭受潜在破坏性地震袭击的危险与日俱增,因此必须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技术和措施,通过不同学科的综合研究和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轻地震灾害对人类社会的威胁。

在减轻地震灾害工作中,推进地震科学的预测水平、强化政府的防灾功能以及提高民族的防灾意识是三项最基本的途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减灾工作是科学预测、政府决策和社会民众意识行动的有机组合。科学预测是关键,政府功能是主导,社会民众是基础。“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IDNDR)在全球范围内通过科技合作、援助、示范、培训等方式,提高了世界各国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的能力。

1.国际减轻地震灾害的对策

遭受地震灾害严重的国家都十分重视总结震害的经验教训,探讨研究本国的地震活动性、地震危险性、地震对各类建筑物的破坏方式及特点,确立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方案,制定实施地震灾害的防抗对策。

(1)加强地震灾害基础性研究工作

为使地震灾害对策行之有效,各国十分重视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整理出版地震史料、注重地震灾害的预报、积极开展地震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工程学研究等项内容。

1)收集整理出版地震史料:世界上许多多震国家不仅注重研究历史地震的活动性,为地震预报服务,而且注意总结历史地震为害的经验教训,为地震灾害寻求最佳对策提供依据。美国、俄罗斯等国均出版了系统完整的国家地震活动目录,包括各时期、各地区和重要破坏性地震目录以及重大地震的专题调查资料等。

2)注重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日本、美国、俄罗斯等国均已建成全国性、地区性和专业性的以地震台和前兆观测台为骨干的监测网络,同时正致力于地震监测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地震的中长期预报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地震灾害的预防上取得很好的成效。

3)开展地震危险性评估:地震危险性评估作为防震减灾的基础和中心任务,受到世界各国、各地区地震学家的高度重视。很多国家都进行了以概率地震危险性评估为主要途径的危险性评估。近几年来,由国际减灭十年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倡导的一些全球合作项目进一步推动了这方面的工作,缩小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差距。1992年国际岩石圈计划(Global Lithosphere Program,GLP)倡议开展全球地震危险性评估,得到了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支持。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全球9个区域中心获得了阶段成果,分别编制出各区地震危险性图、地面运动加速度图、地城震源带图等图件。同时,在模型敏感性、数据输入输出稳定性、参数精度和不确定性评价、局部场地条件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4)加强地震工程学研究:建筑工程师认为结构不同的建筑物对地面震动的响应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它们的抗震性能也有很大的差异。在总结历史上和近代大地震对建筑物破坏方式及其力学分析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地震工程学已受到世界上多发地震国家的重视。20世纪初,日本就开始重视结构抗垂直荷载和水平拉力结构的研究。1923年关东地震震害使日本工程学界认识到不研究松动理论就不能合理解决柔性结构建筑的抗震问题。日本新潟地震、美国阿拉斯加地震引起的地面破坏造成大范围的破坏,促使土壤动力学特性研究得以大力开展。从此,建立在静力学基础上的地震工程学开始向注重动力学理论的研究方向发展。地震工程学的发展为近代高层建筑、一般建筑、生命线工程、重要结构物和设施抗震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基础资料,为防御和减轻灾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建立和完善地震灾害防抗体制

为防御和应对突然发生的地震灾害,美国、日本、新西兰、俄罗斯、土耳其等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酝酿、制定国家级和区域性的地震灾害对策方案,这些对策方案包括震前的防御对策、震灾时的应急对策和震后的援建恢复对策。它们的共同点是成立国家级、地区性灾害对策组织,制定地震防灾计划,确定防灾重点、建立防灾系统和震灾预报系统,确保指挥中心的安全和通讯系统的畅通。如日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震防灾对策,除了确保各个建筑物和土木设施的抗震安全之外,还包括城市规划、治安、消防、医疗、交通、通讯、广播、能源供应、上下水管道、食品、衣物等在内的综合对策。

(3)提高地震防灾能力和防灾水平

防灾能力是指通过规划和对策的实施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系统安全的能力。提高防灾能力和防灾水平,在地震灾害中可以保证城市要害系统和生命线系统的安全,使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和关键部门不致严重破坏并能迅速恢复生产,减少建筑物的破坏和人员伤亡;同时,及时有效地控制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疾病蔓延等次生灾害。世界各国为了提高其防灾能力和防灾水平采取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城市整体规划和建筑物结构抗震能力的研究、开发防灾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全民防灾意识。

(4)颁布实施防御震害的法律

地震灾害和地震预报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因此,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地震灾害、地震预报水平和国情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条例。如日本制定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美国制定颁布了《减轻地震灾害法》;土耳其先后制定颁布了《房屋建筑法》、《震前震后特别措施法》。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使各项防灾救灾工作在地震前、地震时和地震后遵照法律和有关条例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公共福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安全,使地震灾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2.我国减轻地震灾害的对策

我国的地震活动分布广、频度高、震源浅,是一个多灾难性地震国家,有32.5%的土地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和7度以上的地区;100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有70%位于这一区域内。所以,减轻地震灾害、制定合理科学的地震对策十分必要。近30年来,我国地震减灾工作得到了全面系统的开展。

(1)监测预报

我国已建成地震灾害监测系统网,这些监测网由国家综合台站、区域监测台站和地方观测站以及业余观察点所组成。1975年我国地震工作者首次成功地预报了海城地震(Ms=7.3),使地震死亡人数减小到最低程度。但是,地震灾害预报水平还是比较低,预报成功率一直徘徊在20%~30%之间。

(2)抗灾

抗灾是指在灾害威胁下对固定资产采取的工程性措施,如通过对城市、重大工程项目抗灾加固的投入,改善抗灾能力。

我国的抗震防灾工作经历了曲折的历程。20世纪50年代,国家曾明文规定,在地震基本烈度8度以下地区的建筑物暂不设防,在地震基本烈度9度以上地区采用降低建筑物高度和改善建筑物平面布置的方式来减轻地震灾害。1966年7.2级邢台地震(死亡7938人,重伤8613人,倒塌房屋120万间)后,国家才开始重视工程设施抗震设防问题,并确定了38个城市作为国家重点抗震城市。1979年以来,逐步在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的城市,对重要工程按7度设防和加固。1986年,明确规定对占国土面积27%的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的地区进行适当的设防和加固。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抗震投入的提高,我国抗震减灾的能力将进一步加强。

(3)预防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建设规划和工程选址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二是人员、仪器设备的避防性减灾措施,后者与防灾知识的普及程度和全民的防灾意识有关。

(4)救助

我国的地震灾害与世界其他国家地震灾害相比,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较为严重。据统计,20世纪以来,我国因地震死亡的人数占全世界因地震死亡总人数的55%左右;全世界仅有的两次死亡人数超过20万的大地震均发生在我国(即1920年宁夏海原8.5级大地震和1976年唐山7.8级大地震)。1949年以来,我国因地震灾害死亡的人数占各种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的一半以上。因此,我国的地震救灾工作艰巨而繁重。

我国抗震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国家予以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在地震救灾工作中,采用多种策略和措施。进行震前的救灾准备、以遏制震期的灾害扩大;震时和震后以抢救伤员生命为准则,全力以赴紧急抢救遇险的人员;震后及时恢复、重建。

(5)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包括社会生活和生产的恢复。一次重大地震发生之后,城市建筑和公众设施被毁坏,必然造成大量工厂停工停产。因此,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是减少灾害损失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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