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相关量刑情节, 以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对被告人赵东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以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蔡某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以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贾鑫鹏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八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对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侵害遭受损失一并依法进行了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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