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这些交通新规解读

如题所述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

切实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一、修订必要性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提升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出台了《规定》,并于2019年、2022年进行了两次局部修订,对于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实行“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标准、周期频次等实现了统一,《规定》中涉及检验检测的相关要求需作出相应调整。同时,交通运输部近年来推行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普货车辆异地检验、网上年审等利企便民举措,也需要上升为规章予以固化。因此,亟需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6章34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全面落实“三检合一”改革要求。一是修改了涉及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相关表述和要求,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到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二是推行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数据共享,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统一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实现检测数据和报告联网共享。三是根据改革要求,将货运车辆的检验检测周期和频次统一为10年内每年检测1次、10年后每半年检测1次。

(二)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监管。一是从严把好道路运输车辆入口关,明确管理部门实车核查责任,对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安全、节能相关参数配置以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信息进行实车核查,确保车辆达到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二是明确道路运输车辆的退出要求,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注销道路运输证,切实保障在用车辆的安全性

能。

(三)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实行普货车辆异地检验检测,普货车辆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二是优化技术等级评定制度,明确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当直接备注车辆技术等级。三是明确道路运输车辆取得网上年度审验凭证的,可免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减轻其往返车籍地和运输驻在地办理标注手续的负担。

近日

交通运输部公布了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共6章33条,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切实保障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维护网络安全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必要性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简称关基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路领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2021年出台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对国家关基设施安全保护予以了系统规范。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细化落实《条例》制度规定,同时系统解决关基设施安全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制定《管理办法》,以全面保障关基设施的安全运行。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运营者责任义务、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01 明确关基设施管理体制

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关基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并对在全国范围运营以及其他经交通运输部评估明确由部管理的关基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关基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此外,在具体管理事项上对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予以了细化。

02 建立关基设施认定机制

明确交通运输部作为关基设施认定主体,负责制定认定规则、组织认定工作,并规定了具体认定程序。

03 压实运营者主体责任

建立关基设施全过程保护制度,要求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基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明确规定了运营者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产品和服务采购、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以及数据保护、密码应用、保密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04 加强对关基设施风险隐患的应急处置

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安全防范和安全事件报告等方面,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者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

05 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关基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是通过定期开展检查检测、约谈运营单位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等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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