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老板说的是头三天试用,没有工资,后面正式上班才开始算。
如果说我继续做,那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头三天没工资没话说。
可试用期过后开始正式上班了,因为一名老员工看我不顺眼,老是来找我茬,并跟老板讲些没有的事情,还跟其他要好的老员工一起来排挤我。
老板也没办法,只能辞退我。
我知道如果我去劳动局投诉,头三天的工资是应该得到的。
只是我觉得老板这样辞退我还是很不合理,是不是应该付我一整个月的工资呢?
我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口头的,不过他店铺里有监控录像,需要证据了话,这些都是证据。
求高手解答
楼下俩哥们儿不用担心,那老板开的是一小点,他本身也外地人,我是因为太无聊了才过去混日子的,那点工资我看不上眼,就是这口气难消啊 。
有朋友连我的标题都没看清楚,我上了8天班,不是三天,老板又不知道我现在的想法,监控哪里会删掉呢 。
老板知道了以后会删掉监控,那我们不能申请让仲裁办的先过去取证吗?他们应该有义务帮我们尽量保护好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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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一百来块钱,懒得去浪费这个精力了。改天划他车去
上班第八天,被辞退,工资应正常发放,并赔偿一个月工资,还要根据工作年限来进行赔偿,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即赔偿半个月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