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名词解释

如题所述

一、行政追偿的名词解释是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追偿的条件
1,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在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追偿权只是拟制而存在,不是实在地享有。赔偿义务机关在根据行政赔偿协议书、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后,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才具有现实基础。
(二)行政追偿责任是严格的过错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是指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职务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权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重大过失,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均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即没有达到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要求,而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并造成其损害。重大过失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更为明显,更为严重。可见,公务员的行政追偿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过错责任,对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务员的一般过失的职务行为,可以适用《公务员法》中的规定予以处分,进行惩戒,而不是大面积地适用追究行政追偿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既可以避免因全然不顾公务员过错责任导致的公务员行政肆意,也可以消减由于有过必究给公务员职务行为造成的后顾之忧和心理负担。
三、行政追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行政追偿与行政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追偿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或行政机关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之间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分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其目的是通过让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以促使他们依法行政;而行政赔偿所要解决的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受害人三者之间有关行政赔偿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其目的是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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