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问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1、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可以扣除纳税人本人赡养父母的定额支出、子女教育定额支出以及其他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在实际征管中,需要纳税人提供附加扣除的基本信息。例如,纳税人父母的信息、纳税人兄弟姐妹的信息、纳税人配偶的信息、纳税人子女的信息。
3、是不是月工资薪金超过5000元就一定要提供纳税人家庭的所有信息??这个不一定。例如:
(1)如果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减除社保、公积金、减除免征额之后,所得不大于0的,那么,可以不需要专项附加扣除,也就不需要提供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2)纳税人需要提供的信息,只是涉及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人员和部分,其他部分的信息无需提供。例如,申报纳税人赡养父母的定额专项附加扣除,只需要提供父母的基本信息,无需提供其他家庭成员的信息。
(3)纳税人也可以在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而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此前多交的税款,办理退税。这样处理,比较麻烦。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