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如题所述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标准规定是:

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如下: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有: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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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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