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或条件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决策部署,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提升其辐射带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机制与农户紧密联系,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企业。其规模和经营指标需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
第三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公司、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2. 企业经营产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3. 企业规模:东部地区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总资产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4.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 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欠工资、社会保险金、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93%以上。
6. 企业负债与信用: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60%;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7. 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 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领先,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并通过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 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以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基本情况及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
1. 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 资信情况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 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4. 纳税情况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近三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 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 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材料真实性,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推荐至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 中央所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 专家组根据企业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 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且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级龙头企业,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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