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南岛对于迁移户口的条件规定,要求个人必须首先获得本省的居住证,并且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2. 满足以上条件的个人,在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所的前提下,可以在海南的城镇社区(三沙市除外)申请落户。
3. 此外,该个人的配偶、子女(包括未成年或在校成年子女)、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已退休的干部、工人)都可以根据此条件申请随迁户口。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迁移的相关程序和所需证件。具体来说:
- 公民在迁移后三日内(城市)或十日内(农村)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缴销迁移证件。
-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可以凭借相关证件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这些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的证明、回国华侨和留学生的护照或入境证件、被释放人员的释放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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