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某辉石场自2007年成立,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露天开采建筑用花岗岩。2016年,该石场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31年。许可证规定,石场每年可开采15万立方米,总规模为225万立方米。负责人曾某某被发现存在超量开采行为,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某大队的报告显示,石场自2016年至2021年8月,累计开采量为552.46万立方米,超出总规模310.89万立方米。惠州市惠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石场超量开采的矿产价值共计137257935元。曾某某于2021年8月5日接受调查。案发后,石场被追缴矿产出让收益42910962元。
关于本案定性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超量开采行为属于非法采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定罪。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超量开采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采矿罪或盗窃罪。
评析认为,将超量开采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从违法性上来说,超量开采与无证采矿存在本质区别。对单纯超量开采的行为,实践中部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缴矿产出让收益或缩短开采年限的方式进行处理。上述处理方式表明,行政主管部门承认了采矿权人的超量开采行为。此外,超量开采行为的违法性不足以与突破国家许可侵犯矿产所有权和破坏矿产管理制度划等号。
超量开采不宜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属于刑法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的关系,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适用。从刑罚幅度来看,按照超量采矿的价值,如果认定盗窃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无期徒刑,而非法采矿罪最高刑罚仅为有期徒刑7年,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将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基于以上评析,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矿山企业的审批和监管,有效保护了国家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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