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青岛市政府规定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一)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
(二)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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