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件工资制时工人所得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田某在某商场做服装销售员,她与该商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田某每月工资由底薪和提成组成。底薪1000元,每销售出100元的商品提成3元,每月的销售任务是1万元,完不成任务就没有底薪。2009年7月、8月,由于该商场购进的服装不能迎合消费者喜好而大量滞销。田某的业绩也随之下降,每月只能卖5、6千元的服装。于是商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不给田某发底薪,她只能拿不到200元的提成。这点工资田某根本无法维持生活,甚至连房租都付不起。于是田某要求该商场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支付她的工资,但是商场方面却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一气之下田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律师答疑

田某在劳动合同中与该商场约定的是以提成的方式计算和支付工资。这是计件工资制的一种形式。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制的关键是制定合适的劳动定额。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量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标准,或是在单位时间内预先规定的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实行计件或提成工资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由于该商场购进的服装不能迎合消费者喜好而大量滞销,因此在这段时间,即使服装销售员认真工作,也很难完成任务。可见,这个定额标准是不合理的。田某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因此完全可以向商场要求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支付所欠的工资。

法条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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