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员工生重病有劳动保障吗?

工厂员工生重病有劳动保障吗?

员工病重工厂没有赔偿义务,但员工可以享受法定的医保待遇、病假(医疗期)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果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职工患病企业按月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月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具体支付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三、劳动者因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发给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目前,该条款仍然适用。
四、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和《劳动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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