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户籍法第36条规定:「死亡登记,以配偶、亲属、户长、同居人、经理殓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时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为申请人。」在大陆地区死亡者,提凭大陆地区开具之死亡证明文件须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如经查明确无法提出大陆地区医院出具之死亡证明文件,可凭载明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资料之埋葬许可证明或火化许可证明或灰骨存放之相关证明文件,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後,据以办理死亡登记。
因为死亡证明不能补办
所以希望你还有复印件
不过还是先看看有没有火化证明
如果有火化证明的话
再去派出所说说看重新开一张由派出所证明此人已死亡的警察证明
如果什么都没有
只能说去派出所看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