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腾讯的行为涉嫌构成
《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007年8月30日,我国的《反垄断法》出台,该法的第一条即表明了反垄断法的态度: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而所谓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
艾瑞今年第二季度的市场分析,腾讯QQ的
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79.1% ,而其他IM软件的市场占有率仅为其零头,可以说,腾讯QQ的市场支配地位的成立是毫无悬念的。
而其目前所表明的要求用户在360和QQ之间进行选择的行为,无论腾讯用如何华丽的词藻去掩饰,这始终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的行为,该种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一旦经国家相关部门查实,或将面临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法律后果。
二、腾讯的行为同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同样在软件领域,用户完全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什么软件。腾讯强迫用户卸载360才能使用QQ开了一个不太好的头,由此以后,看哪个软件不顺眼,就要求用户卸载,否则就别用QQ。长此以往,以后的软件恐怕只有腾讯牌的,虽然这可能是腾讯的目标或希望,但这绝不是正当与合法的手段。
三、腾讯的行为违反了用户协议中约定,对用户构成违约
腾讯与QQ用户之间存在用户协议,只要用户没有实施违反用户协议内容的行为,腾讯应当保证用户对软件的正常使用,而目前对于360用户停止提供QQ的即时通讯服务显然依据不足,笔者简要的看了一下2010版QQSP2项下的用户协议后发现,第一、360的任何一项软件尚没有生效判决或权威部门将其认定为是恶意或外挂软件,第二、用户使用360软件行为,同样不成就QQ可以单方终止协议的条件。由此而言,腾讯的单方终止QQ服务的行为,只能是一种违约行为。
企业的竞争,应当将精力用于推动技术进步、提升
用户体验、满足用户需求,而恶意的竞争只会扼杀创新,最终产生
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也最终会被世人所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