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

如题所述

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解决国籍冲突的方式:

(1)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八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能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中国国籍现象的产生,排除了中国公民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可能。

(2)对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尚无明文规定,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来解决外国人国籍积极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中国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取得: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丧失:

(1)自动丧失。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申请丧失。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3)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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