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受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常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竣工验收的准备阶段、初步验收(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其中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因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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