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辽宁锦州一所医学院的一名在校学生就2013年10-月---双方代表各自班级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赛,在激烈的比赛期间双方两人相撞后对方倒地受伤,比赛裁判吹哨暂定比赛让对方球队换人,后由我方球队发球,比赛仍旧继续进行。经经过学校老师,学生会,两班班委,比赛裁判根据客观事实判定乙方倒地受伤纯属意外事件。对方球员受伤住院花去了医药费共18000多元,事后我也和球队成员多次去看望过对方,现在对方和其家人提出要我承担他的医药费,我也提出了从人道上出发给予3000块的补偿,觉得毕竟是篮球赛受的伤给这么多这已经是很够人情道义了,但对方因为一直心里咽不下去这口气还一直要追究我一辈子的责任。校方作为球赛的组织者和发起者从中调解无果,现在对方准备去法院起诉我,请问一下就这件事我有责任吗?并且给予多少的补偿标准比较合适?希望各位给予帮助和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