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一旦立案就必须结案吗

如题所述

派出所一旦立案不是就必须结案。对于以下4种情况,派出所会对其进行销案处理:
1、案件破获,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销案;
2、案件破获,嫌疑人也全被抓获,那么案件进入“破案”状态;
3、案件当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与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销案;
4、案件久侦未破,且对侵害人的刑罚处罚已经过了刑罚追诉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过特别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二)案件侦查的结果;
(三)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追诉时效的定义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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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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