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存在孩子名下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的,但如果法院查明该房屋是用赃款购买的,则可以查封。
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各自对其民事法律行为负责,父亲有债务,孩子名下的财产不会被执行。但是一些被执行人会通过各种方式来逃避执行,如果在事前就把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者是配偶的名下,这样孩子名下的财产会被执行。
该款项是被执行人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后,通过赠与等方式将相关款项赠与给子女的,那么被执行人就涉嫌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子女的账户,并进行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子女已经成年,且银行卡的款项是其通过工作劳动正常取得,或者是除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赠与,那么则不能执行。毕竟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上与子女是相互独立的,债务发生在父母与债权人之间,对债务人的子女是没有法律拘束力。
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从民事行为能力上看,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智力的限制,其对财产的支配必然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面,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上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的支配是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的,除为被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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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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