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嫌构成走私犯罪、需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各分支机构缉私单位查获的案件,应移交给所在地区公安分局的刑侦预审部门审查;
2、深圳海关、市属缉私单位查获的案件,应移交给市公安局的刑侦预审部门审查;
3、涉及国家公务员受贿放私或参与走私的案件,应移交给市、区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审查。
(二)对不构成犯罪或认定涉嫌走私犯罪证据不足的需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移交给深圳海关处理;
2、依《行政处罚法》(原《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规定)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移交给市、区工商局经济监察部门审查;
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移交给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审查;
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移交给市烟草专卖局审查;
5、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专卖法》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移交给市酒类专卖办公室审查。
(三)各办案单位移交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先报市打私办开具移交案件公函后,再与接收单位办理移交签收手续。移交的案件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行政处罚机关应在接收移交案件材料之日起5天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将案件材料退回移交单位,并报市打私办。
(五)行政处罚机关在审查移交案件材料时,发现有关情况需补充调查的,应向案件移交单位提出,要求予以补充调查,必要时可联合进行调查。暂扣物品需依法先行处理的,双方应协商办理。
(六)移交案件审结后,由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并通知办案单位。审结后的案件材料由行政处罚机关存档。
(七)行政处罚后的具体执行工作由办案单位负责。对《处罚决定书》生效前出现的复议、起诉,办案单位应配合行政处罚机关共同做好复议、应诉工作。
(八)《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对罚没物资的处理,应遵照市政府二届37次常务会议作出的清理整顿拍卖行、加强和规范罚没物资等公物管理及成立市政府公物仓的有关规定,交由市政府公物仓统一委托指定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