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经费保障

如题所述

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旨在确保教育投入的稳定和充足。

第五十二条指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实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省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省、县级政府需按照规定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通过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支持,县级政府需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设区的市政府需加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力度。

第五十三条强调,政府需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保证财政拨款增长高于常规收入,确保学生人均教育费用和教职工工资逐年增长。禁止因上级转移支付增加而减少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第五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省和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特殊教育学校享有更高的标准。同时,学生公用经费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倾斜,保证教育公平。

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根据教职工、学校建设、资助、安全等需求,按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包括对民办学校按学生人数拨款,确保教育正常运作。

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则关注贫困生资助、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管理以及经费的专款专用,确保资金透明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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