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天津市于2004年7月15日召开的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在当日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予以公布,自同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个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天津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32次会议上,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正。这次修正旨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条款,以更好地回应消费者的新需求和挑战,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与时俱进。




扩展资料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2004年7月15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社会保护、争议解决、法律责任、附则6章61条,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天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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