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审批流程

如题所述

农村建房审批如下:
1、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
4、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5、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6、镇政府现场查验,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7、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农村建房手续: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4、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4、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5、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宅基地报建需要三十个工作日。当具备农村户籍时,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宅基地,宅基地需要审批后才能开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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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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