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是一个材料招标,第一中标人以什么理由放弃中标后能退回保证金

如题所述

以不可抗拒因素放弃中标后能退回保证金。

不可抗拒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

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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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可以查阅招标法规。
  如果投标有效期已过,且中标通知书没有发出,那么投标自动失效(除非投标人主动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放弃投标,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如果你的理由合理合法合规,还是可以和招标办商议的,但是可能性很小;追问

假设是因为市场价格波动过大能否?该怎么写合适呢

追答

说实话你讲的这个原因是不可能的。因为你们做标书联组报价的时候肯定会考虑的公司利润这一块,市场价格波动就算再怎么大也不可能导致你们毫无利润,然后弃标这个的。你看你是否能从产品本身来着手,如果说你的产品有要求有配置这一块或者说产品更新换代,比如说招标办在招标的时候他规定的型号产品,肯定是按照当时的市场情况当时的市场产品要求来制定标书要求的制定这一系列参数,但是招标是有一个过程的,这个过程也不是一个很短的过程,那如果说现在市场上没有了这个产品,已经下市了或者说已经被市场所淘汰掉了,再或者说这个产品的配置变了那它的价格就要调,原来的配置已经不符合市场的要求,或者说原来的配置已经不再生产了。因为投标的时候我们无法确认自己是否能中标,所以这个产品你们是没有库存的,现在整个市场都没有了。但是这个理由你需要,这个产品的一些主要授权商做一个说明递交给招标办,然后让,采购中心来进行决定这个产品是重新进行招标,还是把你们的价格适当的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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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3-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可以查阅招标法规。
  如果投标有效期已过,且中标通知书没有发出,那么投标自动失效(除非投标人主动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放弃投标,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如果你的理由合理合法合规,还是可以和招标办商议的,但是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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