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

如题所述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环境卫生的管理与要求。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清扫保洁、垃圾清运、除雪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需遵循国家、省和本市的质量标准,专业清扫单位需定时进行湿式和机械化清扫,保持街路整洁。

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需按照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垃圾分类收集管理是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地点投放,医疗垃圾、工业废弃物等特殊垃圾需单独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需妥善存放和清运,非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则需按照指定地点排放。

第三十条强调环境卫生作业单位需确保日产日清,商场、饭店产生的垃圾需装袋运至指定地点,或委托专业单位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需取得许可,服务企业需遵守规范并达到环境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分别涉及公厕管理、废油废液处理、垃圾排放收费以及冬季除雪责任划分,均要求各责任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保持环境卫生。此外,条例还明确禁止了多项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如随地乱扔垃圾、饲养家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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