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的工资一次性补发交税吗

如题所述

一次性发放多月拖欠的工资应该合并为一个月计税,还是工资按工资所属期分解到以前所属月份进行申报缴纳?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不按月发放,如何缴个人所得税?本文对此问题进行阐述,并列举出了某些地方税务局的相关政策。(政策截止2017年6月20日)

      主要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
      6.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事项的通告
      7.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目标责任考核工资、奖励工资、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取得的取暖费可按照取暖期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公告自2017年1月26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基本与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相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
      一、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在执行以上政策时,允许出现财政统发工资系统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与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不一致的情况。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事项的通告:
      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均适用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7级超额累进税率。
      政策总结:
      1.工资薪金按所属期间分为如下几类:
      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按月发放的工资。这类工资一般是按月发放,但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月发放,例如企业拖欠的工资,因其他原因无法按月发放的取暖费,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等。
      二是无法明确分清楚所属月份而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奖、目标责任考核工资、奖励工资、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
      2.税法规定,所属期能明确分到月份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将该工资分摊到所属月,并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不能明确分清楚所属月份的一次性奖金,除年终奖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均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属于可以分清所属月份的工资有:因拖欠而补发的工资、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等。计算公式: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已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发布起失效。对于各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最终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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