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案例分析

某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其实有资产为500万元,而所欠外债共计800万元。该厂一债权人以该厂已资不抵债,同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已知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发布公告。债权人甲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乙在收到通知后35日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丙未收到通知,于公告之日后两个月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丁未收到通知,于公告之日后三个半月向法院申报债券。债务人在收到破产案件受理通知后,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协商,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三个半月时,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请求给予两年半时间进行企业整顿,以避免破产,清偿债务。请问:
(1)债务人是否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债权人有无对其申请破产的权利?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2)甲、乙、丙、丁各债权人哪些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哪些人没有受偿权利?为什么?
(3)债务人提出的整顿申请是否合法?法院应如何处理?

1,债务人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应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3个月,所以甲乙丙均享有正常的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丁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合法,《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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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31
法律知识不好学.经济和政治是一个国家里的上层建筑,如果好学,那就泛滥了法律,看似很简单;有的人认为,法律,也不过是一些死记硬背的东西,只要把条文都背下来了,还有什么难的啊!其实,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表面的东西,关键在于我们怎么运用这些法律条文;每一个条文后面都有它的一个内涵,都有它产生的背景;所以你要运用一条法律,你必须知道它的真正内涵.表面的条文是不可能让你知道他的内涵的,所以这就需要看书.我国现行的法律有多少?单就<刑法>就有452条,民法呢、行政法呢、行政诉讼法呢、刑事诉讼法等等;我国的法律非常多,要真正的理解法律,必须看很多很多的书;得看我国的,外国的,古代的,近代的;还得看社会方面的,经济方面的,政治方面的……所以,要学好法律,很难很难。就现在法律方面的这些"大家"来说吧,他们都只是说懂一点法律方面的知识,而从来没有听他们说过会法律知识!想要学好法律,必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不断探索,不断研究,这样才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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