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土地承包优先权

我承包了村委会的苇坑地,承包期限20年,并约定如有一年发生水灾绝产80%承包期限向后推迟一年.2000年发生水灾全部被水淹没绝产,我找村委会协商延长,村委会一推再推,在我承包期间两次整理土地花去现金10000余元,现在合同到期,村委会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向外发包,请问我有无优先承包权?法律依据是什么?请问土地整理花去的费用是否应由村委会承担全部或是一部分?依据的具体条文是什么?

有优先承包权,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相关条款,对于村委会因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向外发包以及违反你们的合同的具体事实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土地整理花去的费用不应由村委会承担,这是你承包经营制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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