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包了村委会的苇坑地,承包期限20年,并约定如有一年发生水灾绝产80%承包期限向后推迟一年.2000年发生水灾全部被水淹没绝产,我找村委会协商延长,村委会一推再推,在我承包期间两次整理土地花去现金10000余元,现在合同到期,村委会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向外发包,请问我有无优先承包权?法律依据是什么?请问土地整理花去的费用是否应由村委会承担全部或是一部分?依据的具体条文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