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居间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如题所述

(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使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责。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四)、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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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应该注意

1、注意意向金会转成定金

买方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支付的是意向金,但卖方一旦认可合同中的交易条件后,意向金就转成定金,但是当意向金转成定金后,如果买方想反悔却没有正当理由,就会失去定金。

同理,卖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反悔,就会双倍返还定金。

2.注意根据情况约定不同的买卖条件

针对不同的买卖条件,双方要重点防范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

根据买方是否有贷款、卖方是否要用买方的首付还贷等情况,双方应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不同的买卖条件,通常包括卖方没有抵押,买方也不贷款;卖方无抵押,买方要贷款。

卖方有抵押但其用自有资金还贷,买方要贷款;卖方有抵押但其用自有资金还贷,买方不贷款;卖方有抵押,且用买方首付还贷,买方不贷款;卖方有抵押,且要用买方的首付还贷,买方要贷款六种情况。

3.注意对户口问题做出重点约定

因为户籍的迁入和迁出归公安机关管理,对于迁入迁出的条件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很多是受户籍政策的限制,因此买方无法起诉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可是如果卖方不能及时迁移户口,会给买方带来极大损失。

因此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此问题做出重点约定,比如不及时迁出应当向买方承担多少违约金等。

扩展资料: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

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

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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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12-01
一、什么叫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从上文的描述我们不难看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因此在签订之前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谨慎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法,实践中不乏中介公司人员卷款而逃的案例。
(二)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根据相关规定,买卖中介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也就是说对于买卖其中一方,最多只能收取1%的中介费,另外要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
(三)明确买卖双方资料。这个方面主要是出卖方,需要提供房产证、银行贷款情况、有无司法限制、有无租赁、有无抵押等相关资料(应要求房产中介出具该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俗称“产调”)对于买方也就是身份证明。
(四)一般买方付了意向金,在规定的日期内是不得退意向金的,如在此期间卖方签字确认,并收取了意向金,则转变为定金。那么此时如有变化,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所以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尾款等款项。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的“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五)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都是要注意,一经确认,不按约履行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要量里而行,多给自己留有时间和空间;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六)交房要明确时间,逾期应约定迟延履行金;设备装修价款如另外作价,则应另签协议,避免多缴税费。户口最好是交易过户前迁出,同时也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个一定要千万注意。
其实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交易条件尚未完全达成一致或尚不具备签订正式合同的全部条件时,由其中一方先行提出大致的交易条件,若对方能够接受并签署,则视为双方对交易条件基本达成一致。但是生活中有很多“黑心”中介从中作梗牟取利益,给买卖双方都带来许多麻烦。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建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居间合同签一定要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如果自己不能有效辨别利弊,别忘了还有律师能够助您一臂之力。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通俗来讲就是房产中介与你签订的合同,就是居间合同。它只是介于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中间人,对后期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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